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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書的國家要求

法律分析:在證書內容上,主要包括五項:第壹項是農產品名稱;第二數量或重量;第三生產者信息,包括生產者名稱、產地和聯系方式;第四期發行日期;第五項承諾聲明,即:壹、承諾不使用禁用農藥和獸藥;第二,承諾不使用非法添加劑;第三,承諾上市農產品將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和獸藥休藥期的規定;第四,承諾符合農藥獸藥殘留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應當在自控、自檢的基礎上,檢查證書相應的承諾選項,並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重金屬、生物毒素等主觀不可控因素暫時不在承諾範圍內。總之,證書中規定的基本信息不能減少,但可以根據需要增加信息,如檢測報告、產品品牌、認證標誌等。

在證書的基本樣式上,全國統壹,但大小、紙張、顏色不統壹。可以打印,也可以手寫,有條件的科目可以探索使用電子證書。

在證書發放時,證書必須由生產者獨立發放,壹式兩份,壹份發放,壹份留存備查,保存期限為壹年。包裝農產品以包裝為單位發放,可以張貼、懸掛或印刷在包裝材料表面。大宗農產品以運輸車輛或采購批次為單位,實行壹車壹證或壹批壹證,交易時發放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認證機構應當公開基本認證標準、認證規則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和與認證相關的實驗室在從事與認證相關的認證和檢驗檢測活動時,應當完成基本認證標準和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保證認證、檢驗檢測的完整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不得增項、減項和漏項。

與認證相關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和實驗室應當對認證、檢驗和測試過程進行完整記錄,並存檔。

第二十三條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認證結論,並保證認證結論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後,應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字。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

第二十五條取得認證證書的人員應當在認證範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不得利用產品和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及相關文字和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經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誌及相關文字和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和服務已經通過認證。

第二十六條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作認證標誌,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作的認證標誌的樣式、文字、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廣的認證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德。

第二十七條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進行有效的跟蹤調查。如果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持續不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應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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