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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住宿補助法可以隨便查封嗎?

根據《民法通則》,這是不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學校無權沒收、查封學生的財產,違反了《民法通則》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即只有在有法律規定和授權的部門才能行使查封、沒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本質是搶劫。教師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扣押他人財物。老師的這種行為屬於利用老師的特殊身份強行拿走學生財物,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程序上看:壹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收、查封的財物必須上繳國庫,也不能自行占有、使用。學生作為公民,有權享用自己的物品,有權自行處置。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沒收、損壞或丟失其個人財產,否則予以賠償。依法沒收屬於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教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財產。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局投訴,甚至提起訴訟。嚴格來說,未經學生同意,老師無權查封學生的財物或“替他們保管”。未經當事人同意,強行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也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害。在法治社會,擴張主義思想的慣性延續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沒收財產是壹種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同時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學校不具備上述條件,也沒有權力查封。學校查封學生財產是違法的。

壹個學校首先要教會學生如何做人,然後才是學習。學校這樣做已經違反了法律。學校本身就是在做違法的事情,還有什麽資格教學生如何做人!而且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總之,學校隨意扣押學生財物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是雪上加霜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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