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公務人員除了編制不同於公務員之外,其他方面,如招聘、晉升、考核、退休等,都與公務員無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條規定,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研究員以上或者其他相當職級的職務。
這壹規定意味著,公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在政策上沒有障礙。只要通過調動進入行政機關擔任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就可以用行政編制代替。此外,還可以通過選拔進入行政機關,選拔中沒有真正的崗位限制。
壹些省市甚至放開了從參公到行政的交流渠道,部分允許參公和公務員的自由流動。在這壹輪機構改革中,所有的行政機構都將被取消。事業單位如果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與公共服務的基礎,公共服務人員就面臨分流和調整。
除了壹部分隨職能轉到行政機關,編制性質不變,少數換成了公務員。其余人員全部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參保身份和待遇保留到退休。從現在開始,體制內只有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兩種,不再有參加公職的說法。
擴展數據:
公職人員的基本特征:
1.公務員的錄用、考核、晉升、工資福利待遇與當地公務員基本相同,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約束;
2.公職人員仍保留事業單位編制,不納入行政編制。他們本身不是“公務員”(廣東、浙江、山東等除外。).因為編制限制,個別省區的公職人員不允許與行政機關交流。參加機關工作人員使用行政編制,可以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交流。
只有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並經人事部門批準的人員,才有資格公開參與;
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屬於公職人員,但仍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工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