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瀆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玩忽職守是行為人的過錯,導致危害後果。
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後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紀律處分。
2.瀆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或者違法違紀,或者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
瀆職是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濫用職權。其濫用權力與不履行義務、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玩忽職守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違反黨紀政紀的,壹律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行為人的行為不同。
1,失職源於不作為。履職不作為,是指國家公務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在本崗位、本崗位上履行應當和能夠履行的義務。這種不作為具有負面特征。
由於行為人應當做、能夠做,而沒有做,導致失察事態、籌劃失策、指揮失控,造成危害後果,屬於嚴重不負責任情形下的失職行為。?
2.失職是與其履行職責相違背的行為。特定崗位和職位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行為人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產生了與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和政策相沖突的行為,即做了公務員不應該做、不允許做的事,這與自己的義務方向相反。
從而導致對社會的管理和經濟的發展造成破壞、幹擾和負面影響,造成危害後果,反過來就是失職。
第三,後果的危害程度不同
1,輕微傷害可視為錯誤,不追究肇事者責任。如果危害程度嚴重,按照黨紀、政紀的規定可以追究紀律責任,則屬於失職。
2、危害程度特別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應負法律責任的是玩忽職守。
百度百科-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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