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規定,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故意阻礙車輛通行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或者改線修建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如果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公路被占用、挖掘或者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進行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高速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