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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了的情況和明顯不公平有什麽區別?

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情況發生變化,事情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地方。壹般合同簽訂後,由於壹些不可抗拒的原因,繼續按原合同執行是不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或無經驗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對簽約方明顯不利。那麽這兩者有什麽區別呢?情況變化和不可抗力有什麽區別?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造成損失,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免除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要求所發生的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所以它們的“情況”往往是重疊的,但它們之間還是有區別的:

1,客觀表現的差異

不可抗力表現為人類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幹旱等。(自然災害),還包括社會非正常事件,如戰爭、罷工、暴亂等。形勢的變化表現為事故、社會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物價飛漲、貨幣嚴重貶值、金融危機和國家政策的變化。

2.不同的適用範圍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適用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情勢變更僅適用於有合同關系的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免除合同責任。

3、直接後果

某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後果是絕對無法克服的;情勢變更可以相對克服,但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利於債務人。

4、免責程度不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壹方當然免除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在情況發生變化時,即使法院或仲裁機構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也並不當然免除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5.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性質不同。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終止合同的權利為形成權。只要當事人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履行了附隨義務,無需對方同意即可發生法律後果。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的,必須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

改變了的情況和明顯不公平有什麽區別?

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實施了對自己明顯不利、對對方明顯有利的民事行為而帶來的不公平結果。顯失公平,作為對某壹結果的價值判斷,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顯失公平規則和情勢變更原則都將顯失公平作為構成要件之壹,這就是關聯。兩者的區別如下:

1,不同原因造成的

顯然不公平主要是主觀因素造成的。訂立合同時,壹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情勢變更主要是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客觀原因造成的,雙方都沒有過錯。

2,當事人的心態不同。

顯失公平是壹方利用另壹方的輕率和無經驗訂立合同,並努力達到結果;情況的變化是雙方無法預見的,也不是雙方所追求的。

3.判斷依據不同。

顯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判斷規則,以合同訂立時的情形為依據確定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原則,是以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為依據來判斷合同的繼續履行是否會對當事人造成明顯不公平的後果。

4.不同的法律後果

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壹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自始無效;如果情況發生變化,將變更或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壹般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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