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