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汙染型環境刑事訴訟汙染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環境汙染引起的環境刑事訴訟。它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環境刑事訴訟。對汙染環境提起刑事訴訟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類:(1)汙染環境行為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二)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的;(三)擅自進口固體廢物作為原料的;(四)走私廢物,包括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汙染環境刑事訴訟的特點是,無論是何種原因、何種行為,都具有汙染環境的事實或有汙染環境的危險,都以汙染環境的事實作為提起環境刑事訴訟的基本行為。(二)破壞性環境刑事訴訟破壞性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破壞資源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破壞環境刑事訴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類:(1)非法捕撈水產品;(二)非法狩獵的;(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四)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五)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六)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7)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盜伐、濫伐林木;(8)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九)盜伐、毀壞珍稀植物的;(10)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稀有植物、珍貴樹木制品、稀有植物制品。破壞性環境刑事訴訟的壹個顯著特點是,無論原因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表現,都有壹個相似的特征,即要麽直接破壞環境資源,要麽對這種破壞行為提供某種形式的“幫助”或促進,形成對環境資源的間接損害。(三)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職務引起的環境刑事訴訟,主要針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環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環境監管不嚴、失職導致重大環境事故而設立。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多起因環境監管失職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環境汙染包含什麽樣的汙染,包括對環境的各種汙染。如果我們不按規定排放廢水和處理垃圾,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將追究環境損害。在任上破壞環境的個人也將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