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活動,保障公證員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防止糾紛,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公證協會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和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
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八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兩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需的資金。
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從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選任,經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