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員工,這裏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招為公司員工的人員;
第二,募集資金必須用於內部經營活動。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
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和追究犯罪主體刑事責任的依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立非法集資罪,有必要進壹步分析和探討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不向社會公開,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面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的貸款規定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吸收公眾資金:
(壹)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放任不管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向其吸收資金。(如果達到壹定程度,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
第十四條(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相應的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