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分配關於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依據是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訴法院所在地壹般為被告所在地,不經過訴訟程序,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計算公式為:喪葬費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關於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撫恤金問題的函》指出,職工因交通事故致殘...除事故單位按事故責任支付賠償金外,原單位仍應按勞動保護條例的規定支付撫恤金。民政部《關於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問題的通知》規定:“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船、乘飛機途中發生事故死亡或者因公(含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保險金或者賠償金外,民政部門仍按因公犧牲標準給予其家屬撫恤金。”“因乘車、乘船、乘飛機發生事故死亡的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的除外),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死者撫恤金標準發給其家屬壹筆撫恤金。”民政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社會困難補助暫行規定》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津貼按照應享受遺屬津貼的人數標準計算,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遺屬享受定期補助後,遇到特殊困難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也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