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合格的施工個人由於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實力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承包方、發包方、開發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時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員工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勞動者在從事用工活動時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締約壹方應當對受傷害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無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屬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的,由勞動者先行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仲裁和訴訟向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全部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 *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