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上級法院和地方黨委的正確領導下,
為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壹些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基層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但仍不適應新形勢下檢察工作的要求。
目前,基層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與形勢要求還有差距。
壹是理想信念不夠堅定。檢察幹警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有清醒的政治頭腦、高度的政治敏銳性、顧全大局的思想,明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
但目前由於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壹些警察守不住清貧,耐不住寂寞。當他們看到社會上少數人在不義牟利時,心理不平衡,信念動搖。少數警察接受委托人的邀請,追求生活享受。辦案中吃、拿、卡、要問題依然存在,拜金主義突出。
二是專業素質不精。目前基層醫院的幹警素質參差不齊,所謂的“全才”多,“專業”人才少。許多幹警缺乏公正、高效、文明執法的現代司法理念和應有的法律文化素質,難以適應新形勢下檢察工作的需要。
三是“壹條腿走路”的準入機制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檢察院專業化、綜合化檢察隊伍的建設進程。基層醫院的環境和條件千差萬別,主要取決於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地方財政的質量和保障水平。對於西部偏遠貧困山區的基層醫院來說,這個差距就更大了。
正因為如此,這部分基層醫院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來源明顯不足。目前,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入基層檢察院的人員必須是省級機關按照公務員順序錄用,基本都是法律職業人員。但引進行政事務管理、信息管理和宣傳報道專業人才渠道不暢,基層醫院能不能做的問題比較突出。這種“壹條腿”的準入機制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基層檢察院的健康協調發展。
(1)科學的管理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
基層醫院的管理模式基本是根據上級醫院的要求,參考先進醫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變化,新時期、新形勢對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管理。但由於基層機構的局限性,管理方法的研究和管理手段的創新受到了相應的制約,科學的管理理念沒有入腦入心,科學的管理體系沒有真正形成。
(2)創新社會管理探索不到位,基層醫院檢察職能沒有充分發揮。
基層檢察院普遍存在創新社會管理探索不到位、檢察職能沒有充分發揮的問題。壹些檢察幹警在具體工作中按部就班,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工作思路保守,工作方法簡單,導致檢察工作難以突破。少數檢察幹警工作缺乏激情,求穩、保安全、維持現狀思想嚴重,導致檢察工作難以創新。檢察機關在主持和解、協助法院調解案件等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社會風險判斷機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執行機制、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等方面的探索和實踐,與現代檢察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檢察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