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房產稅5000 * 12% = 600元。
營業稅5000 * 5% = 250元。
城建稅250 * 7% = 17.5元。
教育費附加250 * 3% = 7.5元。
應納稅總額=600+250+17.5+7.5=875元。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有關法律法規和稅務機關的委托,收取租賃管理費,代征私有房屋租賃稅和深圳市外國企業房屋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以租金為基礎,按照壹定標準收取。
房屋租金收入的確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確定原則
房屋租金收入的確定是房屋租賃稅征收的核心問題。住房租金收入的確定主要有兩個原則:壹是合同租金或指導租金較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1)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的原則。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區主管機關征收相關稅費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應當以指導租金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則。
以寶安區為例,《寶安區私有房屋租金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將寶安區私有房屋分為居民自建房、居民非自建房和集資建房三類。對非自建房和集資房,采取合同租金或指導租金較高的原則確定租金收入。
除按實際租金收入確定需要開具發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外,其他居民自建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核定的方法確定。這種通過核實手段確定的租金稱為核定租金。
(二)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的核定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計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業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積×住宅指導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業租金收入=商鋪面積×商業指導租金×商鋪出租率
出租住宅面積=(整棟樓的層數-業主居住的層數)×每層平均建築面積。
商鋪面積=商鋪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的實際面積。
居民自建房的建築面積是征收稅費的計算依據。居民自建房征收稅費,總建築面積以建築為單位計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壹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兩個以上業主的,可以對業主分別計算總建築面積。
住宅指導租金和商業指導租金是市租賃管理辦公室每年公布的住房租賃指導租金。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區、市租賃管理處批準的指導租金。
房屋和商鋪的入住率是房屋所屬區域內出租房屋面積與可出租房屋面積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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