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18天婚假;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壹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新勞動法規定的婚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按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享受10-30天不等的晚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的休假時間是連續假期,包括周末的時間。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雙方均可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晚育假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獎金數額由本人所在單位自行制定,但不得低於同期同類人員平均獎金,且不影響其他獎金,如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年終獎金等。
但2015,15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NPC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刪除了關於獎勵晚婚晚育夫婦和父母為獨生子女的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於2016年元旦實施。根據修正案草案規定,晚婚假、晚育假從2016 1起取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