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因其價值巨大,在法律規則的適用上有別於壹般動產。在理論和實踐中,為了便於區分,通常稱之為準不動產、登記動產或特殊動產。之所以稱之為準不動產,是因為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與不動產法律的適用規則有相似之處。比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民法典》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因其變動采取登記對抗,故稱登記動產。
特殊動產
2.動產抵押何時成立?
根據《民法物權編》的規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在建車輛、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當事人將這些動產抵押的,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基礎,而是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申請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與不申請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不同,未申請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層意思:壹是合同簽訂後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無權向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追償,只能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第二,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房產再次抵押,下壹個抵押權人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麽在實現抵押時,下壹個抵押權人可以優於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上壹個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後,無論抵押財產轉讓給誰,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就可以實現對抵押財產的抵押。同時,還有先於未登記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因此,為了有效地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進行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