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進行相似案件檢索:
(壹)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庭長或者審判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四)其他需要搜查的情況。
承辦法官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審判案例庫,對類似案例進行檢索,並對檢索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案例檢索的範圍壹般包括:
(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四)上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和法院的判決。
除指導性案例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例;如果在以前的等級中已經檢索到壹個類別案例,則不能再檢索它。
五、類別案例檢索可以采用關鍵詞檢索、法律相關案例檢索、案例相關檢索等方法。
六、主審法官應當對未決案件與檢索結果的相似性進行鑒別和比較,以確定其是否屬於該類案件。
七、本意見規定應進行類似案件的案件檢索,主審法官應在合議庭、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和庭審報告中對類似案件檢索予以說明,或制作專門的類似案件檢索報告,並隨案歸檔備查。
八、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應客觀、全面、準確,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和未決案件焦點等。,以及是否參考或參照班級案例等結果進行分析說明。
九、檢索到的案例為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判決,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相抵觸或者被新的指導性案例取代的除外。
如果檢索到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判決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