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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鍋爐定期檢驗的法律規定(1)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提高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質量,保證鍋爐的結構可靠性,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固定式工業鍋爐和在用家用鍋爐的定期檢驗。

1.以水為介質的壓力蒸汽鍋爐;

2.壹臺熱水鍋爐,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0.06 MW (5× 100000大卡/小時)。

本規則不適用於發電鍋爐、電加熱蒸汽發生器和核能蒸汽發生器。

第三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由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檢驗人員承擔。檢驗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地做好檢驗工作。

第二章檢驗前的準備

第四條檢驗單位應在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前兩個月向鍋爐用戶發出《鍋爐定期檢驗通知書》(附件壹)。鍋爐用戶應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40天,向檢驗單位提交《鍋爐定期檢驗申請書》(附件二)。檢查單位應根據各使用單位期望的檢查日期制定檢查計劃,並通知被檢查單位。

第五條用戶應準備好便於檢驗的鍋爐相關技術資料:鍋爐登記表、鍋爐運行記錄、水質檢測記錄和上壹年度的檢驗報告。

檢查前,檢查員應仔細查閱上述相關資料,以了解鍋爐使用情況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為確保檢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檢查的順利進行,被檢查單位在檢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與被試鍋爐熱力系統連接的供汽(水)管道、排汙管道、給水管道、煙氣管道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2.在檢查中,如果要攀爬(離地3米以上)且沒有固定平臺扶梯到達的地方,要搭好腳手架;

3.檢驗用照明電源應為安全電源,壹般電壓不超過12V;;當幹煙道內有適當的安全措施時,可以使用不高於36V的電壓;

4.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灰門等所有門孔裝置,確認鍋爐內部充分冷卻(35℃以下)進行通風;

5.清除鍋爐內的水垢汙垢,爐膛和煙道內的煙塵和爐渣,露出金屬表面,並留下水垢樣品供檢驗人員檢驗;

6.拆除汽水擋板、分離裝置、給水排汙裝置等妨礙檢查的鍋筒內件;

7.燃料供應和點火系統應鎖定。

檢驗員在開始檢驗前,必須仔細檢查上述準備工作。

第七條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派鍋爐房管理人員到現場做好檢查人員的安全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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