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1,法律至上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規章。壹方面,行政立法要服從法律位階高的要求,以法律為立法依據;另壹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與上級法律相沖突或抵觸。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包括憲法保留和行政法保留。
第壹,憲法意義上的保留(立法保留)。
絕對保留,凡涉及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不得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相對而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決策權,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第二,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主體未經法律授權,不能合法地進行行政活動。
法定權力。任何行政權力的存在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權。
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3.行政只是。行政主體所采取的行政活動應體現法律的實質正義或正當性。它可以分為實體性行政正義和程序性行政正義。
第壹,實體行政公正。
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對多個相對人實施行政活動時,應當在同壹情形下平等對待,在不同情形下區別對待。
按比例。相稱性要求是專門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包括三個具體要求:行政活動應當適當,即所采取的行政活動必須適合於實現所追求的法律目標;第二,行政活動應當是必要的,即行政活動應當把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限制在最低限度;第三,行政活動應當相稱,即行政活動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與活動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稱。
信任保護。行政相對人信賴行政主體及其管理活動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該行為而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
第二,程序性行政公正。
信息披露。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應當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行政職權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
行政參與。受行政活動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包括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權利、聽證權利等。
說明原因。行政主體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