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與《通知》和《規定》相比,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進行了全面修改,具體如下:
(壹)延長了保全期限,凍結存款的期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由壹年修改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由二年修改為三年,與試行期基本吻合。
(2)取消了延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首次保全期限壹半的限制,使得首次保全期限和延續保全期限的規定壹致,避免了執法標準的不壹致。
(3)明確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壹規定放在“保全”壹章,明確告訴大家,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確定的。
(4)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財產保全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保全。
以上針對“財產保全期限是多少?”以及“過了期限還能保存嗎?”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