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壹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作出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