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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可以進行司法監督的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我國,國家審判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憲法、相關法律和現行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壹種特殊的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密切相關,或在訴訟過程中,或最終通過訴訟來完成。因此,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目前,刑事訴訟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司法機關的監督稱為審判監督。司法機關壹方面在體制內進行自我監督,另壹方面根據訴訟程序對體制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例如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通過依法審理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經濟案件,以判決、裁定的形式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就是司法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基於此,可以認為人民法院對下級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間接審查權,即雖然不具有直接作出司法判決的權力,但具有審查權、裁判權和適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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