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召回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完全回憶屬於證據中的視聽資料,但錄音的獲取方式必須合法,錄音內容必須直接指向要證明的事實,同時錄音必須與其他證據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有效依據。
完全召回如果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1.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不依賴於主觀意識。它必須以證據的形式客觀存在,反映客觀事實。
2.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不是合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3.相關性。也就是說,證據和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應該有關聯。證據與案件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證明事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如果沒有關聯,就不能作為證據。
有效證據的要素是什麽?
任何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可以包括:1。物證、書證;2。證人證詞;3。受害者的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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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或者在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證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約定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和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不需要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