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關於女雇員小產假的規定如下:
產假天數: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可以享受42天產假。
產前假:女職工產假開始前可休15天。
難產增加產假:女職工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增加產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職工,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產假期間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同時,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也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辦理。
公司產假工資支付標準
1.首先,產假期間公司支付的工資和社保機關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2.如果公司已經繳納社保,產假期間公司不需要向員工發放工資,但是公司會憑女員工的生育證明到生育保險基金申請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作為女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如果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就會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補足差額;
3.單位未繳納社保的,產假期間公司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根據2018新規定,產假除了適當調整外,產假工資也有了明確規定。所有雇主也應遵守當地法規。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婦可以向所在單位申請休假。產前休假工資按過去每月實際工資的80%發放,生育期內職工享受同等基本工資。
產假工資取決於過去實際工資和生育津貼的比例。實際工資低於生育津貼的,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額補給職工,其余部分返還企業;職工實際月工資高於生育津貼的,產假工資可以按照實際工資支付給職工。
哺乳假期工資,假期在六個半月以內的,按實際工資的80%發放工資;假期超過六個半月的,延長期工資按實際工資的70%支付。
如果夫妻晚婚晚育,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可以在原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礎上增加壹周婚假。在此期間,雙方的工資和獎金應照常發放。晚育是指女方24歲以後生育第壹個孩子。2018年規定晚育的婦女可以在90天假期中增加15天。在此期間的工資也是原職工按生育工資標準的實際月工資。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關於勞動法如何規定小產假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