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規定農民復墾補償的?
首先,經過批準
村民自行開墾的土地,開墾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並與村集體簽訂荒地承包合同的,征地補償費歸開拓者所有,即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開拓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應當公開土地使用情況。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收村民。
第二,未經批準
如果村民未經批準或簽訂承包協議就收回土地,在征收的情況下,結合很多法院的類似訴訟案件,壹般會這樣處理: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私自開墾土地的,不能享受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可歸開拓者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即使擅自開墾土地,也可以享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因此,在農村開墾荒地,最好是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簽訂正式合同後依法使用。
所以現在很多農民都在開墾土地,這種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後,農民可以獲得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征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屬於村集體。荒地補償標準低,壹般按基本農田的20%-30%確定。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