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意義上的親屬關系,是指特定主體之間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成。親屬分為三類:配偶、血親、公婆。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血親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生育過自己或親生子女的上下代血親。回到父母、祖父母、子女和孫輩身邊。旁系血親是指雙方有血緣關系,但由同壹祖先所生。就像來自父母的兄弟姐妹,來自祖父母的叔叔阿姨侄子女兒都是旁系血親。姻親是指配偶壹方與另壹方因婚姻而產生的血親關系。姻親分為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公務員之間的理想狀態是沒有親屬關系,這可以保證公務員在選人用人和執行公務時能夠排除家族幹擾,秉公執法。但在現實生活中,婚姻法意義上的親屬範圍很廣,壹味強調排除任何親屬關系,有時是很難的,也是不必要的。因此,在職務回避中,對親屬關系進行了壹定程度的界定,對於足以產生實際影響的親屬關系,必須進行職務回避。根據該條規定,職務回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其中,夫妻關系和直系血親關系與婚姻法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和直系血親關系的範圍相壹致。對於旁系血親,定義為三代以內,其中“三代”是我國特有的計算血親程度的方法:首先找出同源的直系血親,從身體向上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記下代數;然後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到旁系血親進行計算,記錄世代數。如果兩邊的代數相同,則代數由壹邊的代數決定。如果兩邊的代數不壹樣,取代數最大的壹邊來確定代數。按照這種算法,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已經從父母或祖父母起源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叔伯阿姨、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子女。關於公婆的範圍,《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公婆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國家公務員法是關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基本的崗位要求。第六十八條是關於任職回避,回避的親屬包括夫妻、直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等。,有以上關系,所以植物出行時有壹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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