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是法律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壹個原因。
張與王(女)經人介紹,半年後登記結婚。婚禮上,王精神病復發,婚禮不歡而散。事後,張某了解到,王某因雙相情感障礙、精神病、躁郁癥早已住進醫院,壹直在接受治療。在與張的結婚登記和婚禮期間,他壹直靠藥物維持。在婚禮上生病後,王住院幾個月。張某認為,王某及其家人故意隱瞞其精神病史,使其登記結婚,且婚後王某精神疾病長期無法治愈,故訴至法院,請求認定雙方婚姻關系無效。
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王某婚前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婚後久治不愈,故判決張某與王某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的無效婚姻屬於“病態婚姻”。也就是說,婚前壹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根據《婦幼保健法》,
登記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
婚前醫學檢查後,醫生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對感染期內患有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內患有相關精神疾病的,提出醫學意見。
可見,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發病期指定傳染病及相關精神疾病。本案中,王婚前是否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婚後長期無法治愈,故張主張婚姻無效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