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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首先,人大代表在人大開會時主要是提出議案、表決事項、提出意見和批評。同時,他們也有權利不因其言論而被追究責任,並享有刑事豁免權。全國人大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自然享有很高的地位,也是我國公民行使權利的機關。《立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法律案的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估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法律案涉及的問題或者重大利益調整有重大意見分歧,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人大代表和有關社會方面的意見。聽證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有關方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征求意見。《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法律依據:憲法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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