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於民間融資的內容存在壹些沖突,導致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不壹。因此,應盡快研究出臺《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搭建民間融資法律平臺,規範、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範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收負擔和糾紛解決適用的法律規定,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 將對非法集資和正常的民間融資進行明確界定,從而規範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逐步使民間融資走向通過合法手段。
(2)適當調整銀行股權基金準入標準。
適當提高民間資本註入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比例。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縣鄉金融機構布局的步伐。鑒於80%左右的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發起了壹項針對1萬家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壹年,山東省各級農村信用社就將為參與此項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增加信貸投入,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增加信貸投放,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確保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率、守信用的中小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簡化貸款手續,及時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要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生態環境。
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服務。比如,搭建民間融資供需信息服務平臺;鼓勵擔保機構和工商聯組成擔保體系。同時,通過法律手段,將民間融資契約化、規範化。盡快明確監管責任,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控。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