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的特征是指軍事法本質的外在表現,這也是軍事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要區別。軍事法的特征具有非常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和層次進行分析。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軍事法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1,軍事軍事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地方在於它是軍事的。這是由軍事法的調整對象——軍事社會關系決定的。與軍事社會關系相比,軍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門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非軍事社會關系,所以不是直接的軍事。但是,軍事法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直接軍事的。軍事的基本性質是暴力。“軍事暴力是軍事區別於其他社會活動的內在基礎”,“暴力的核心是武力的對抗和較量,是武力的行使和強制使用”。軍事法的任務之壹就是為軍事暴力提供法治保障。首先,軍事法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的要素是軍事的。無論是主體、內容還是客體,都直接包含軍事性質。從主體上看,必須有軍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參與;從內容上看,必須表現為軍事權利和義務;從客體上看,必然與軍事上的事物、行為或無形財富有關。其次,軍事法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的目的是軍事的。"軍事法是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法律形式."“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的內在生命,它決定了所有軍事法的‘軍事性’。換言之,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事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根本標誌。如果壹部法律主要不涉及國家軍事利益,或者不維護國家軍事利益,那麽它就不能成為壹部軍事法,最多只能屬於壹部壹般法。”因此,軍事法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旨在維護國家軍事利益,軍事社會關系直接作用於並服務於國家軍事利益。
2.綜合軍事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第二個特點是綜合性。軍事法在法律上類似於經濟法,是壹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首先,軍事法調整的軍事社會關系是全面的。軍事法不僅調整軍內的關系,也在壹定範圍內調整軍外的社會關系;在壹定範圍內既調整國內軍事社會關系,又調整國際軍事社會關系;調整平等主體和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軍事和社會關系。其次,軍事法的調整方法是全面的。軍事法的內容體系涉及經濟、行政、刑事等領域,決定了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特征,包括強制、脅迫與指揮、平等、說服與教育以及壹些特殊方法。有時候,它要在軍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調整壹些社會關系,比如壹些軍事經濟關系。有時,在軍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不對等的前提下,采用行政手段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如軍事行政關系;有時,它不得不使用特殊的防暴措施來調整某些軍事和社會關系。例如,軍隊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防暴條例》的規定執行威懾和平息騷亂的任務。第三,軍事法的淵源是全面的。軍事法由許多軍事法律規範組成。從軍事立法的角度來看,它是由許多軍事法群組成的,每個軍事法群又由若幹軍事法律規範組成,每個軍事法群又有自己的基本法牽頭。“軍法不同於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它沒有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典,而是專門的軍事法律規範和軍事法律條文、軍事法律規範解釋、軍事法律規範性文件、國際軍事憲章等相對獨立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