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2004年司法部頒布《罪犯行為準則》,將“罪犯”更名為“囚犯”,表明中國進入人權時代,監獄並未脫節,保障罪犯人權成為監獄的壹項重要工作。人身權是人權的應有之義。犯人,也就是同樣意義上的在監獄服刑的犯人,還是公民。這種理解意味著服刑人員必須擁有壹定的人身權利和壹些民事相關的利益,這是服刑人員生存的保障和基礎。但由於服刑人員具有壹定的刑事強制義務,民法為普通公民設定的權利和相關利益需要經過刑事強制義務的修正,才能適用於服刑人員。那麽,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相關利益的範圍是什麽呢?民法學者根據自己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傳統的成文法觀點,主要有人身權、物權(德國民法典觀點,我國采用這壹概念)、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權、繼承權、成員權等。這些權利是權利的集合,由許多從屬權利組成。比如人身權可以細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又可以分為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由於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罪犯的人身權利保護,因此在《中國改造罪犯的現狀》白皮書中指出:“罪犯享有財產和繼承方面的人身權利。罪犯入獄前的合法財產仍受保護,罪犯有權行使收入和處分權。罪犯有依法繼承的權利。罪犯在服刑期間的發明權和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罪犯有起訴離婚的權利,有不同意離婚的答辯權。“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只有少數幾種罪犯享有的人身權利被法律明文撤銷或剝奪。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經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比如,對於因犯遺棄罪、虐待罪被判處刑罰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撤銷羈押。還有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犯罪分子因上述原因犯罪的,不僅要受到懲罰,還要喪失繼承權;此外,目前我國監獄部門仍在適用公安部2月1982發布的《監獄和勞改隊紀律細則》,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罪犯服刑期間的壹些人身權利,如婚姻權、著作權等。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很少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剝奪或限制罪犯人身權利的。可以說,至少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罪犯享有的人身權利是廣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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