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束力: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同級壹審範圍內不得擅自撤銷或改變其效力。體現了判決對制作主體的自我約束作用。這個效果的目的是維持裁判的穩定。
2.確定性:包括形式確定性(判決壹經確認,當事人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撤銷或變更判決效力的上訴)和實質確定性(即既判力,待後續)。
3.形成力:法院生效判決具有改變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系的效力,從而產生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判決)。
4.執行:執行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依據,從而強制執行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的分類
詳情如下:
1.第壹審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民事壹審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或簡易第壹審程序審理終結後,為解決案件實體問題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決定。
2.二審程序民事判決,又稱二審民事判決,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壹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壹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3.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確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