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交付或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定金滅失或雙倍返還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預付款或損害賠償金。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定金是為預訂支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
2.實質是不同的。押金沒有保障,沒有法律效力。保證金具有擔保性質,具有法律效力;
3.返還的資金不壹樣。定金可以通過雙方協調返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返還;
4.違約的處理是不壹樣的。對於剩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