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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舉辦者有哪些義務和責任?

公共機構組織者的義務和責任是: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依法執行上級機關和本單位決策機構的決定和命令;按照事業單位的職權範圍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決策的科學正確。

法律分析

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清正廉明,模範遵守財經紀律,自學接受審計監督,加強單位財務管理;超越事業單位職權範圍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或者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是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征是中心、會、所、站、隊、院等字尾,分為事業單位和壹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在國家行政機關領導下,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支付,不實行經濟核算,主要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提供無形生產和勞動服務的社會公共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營利性事業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和其他事業組織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備案。事業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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