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備戰之路。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第六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綜合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確定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思想、中長期目標、國家安全政策、任務和重點領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