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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解讀:?

該條是關於偵查程序中的執法手段和相關人員的義務。?

1.行政機關在調查程序中可以采取的執法手段包括以下幾種:

1.調查、了解、提問,掌握相關事實。?

2.依法檢查。檢查是查明事實、獲取相關證據所需的執法手段。這部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才能依法采取檢查措施。?

3.為收集證據而取樣。對於與產品質量相關的行政處罰案件,抽樣取證是比較合適的調查執法手段。

4.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將證據登記保存在壹定的場所,任何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登記保存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並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二是執法人員、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在調查程序中應履行的相應義務。行使調查或者檢查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還應當依法制作筆錄。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並應當如實回答,不得作虛假陳述;不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相關證據不得銷毀或者轉移。?

第三,調查程序中執法人員的回避制度。有幾個原因是執法人員應該避免的:

1.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3 .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應當請求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要求執法人員回避。執法人員回避請求提出後,由執法人員所在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執法人員是否回避。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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