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許可的高效便捷原則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和取得行政許可,降低行政許可成本。便利原則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壹項重要原則,體現在訴訟、復議和仲裁制度中。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它的工作是為人民服務和造福。因此,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當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以方便他們開展工作。但是,過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環節太多,程序繁瑣,時限太長,“暗箱操作”,群眾辦事困難。這需要從法律和制度上解決問題。
高效便利原則具體包括兩個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機關應積極、快速、及時地履行職責,實現職能,嚴格遵守時限,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2 .方便當事人,即行政機關應盡可能減輕當事人的程序負擔,節約當事人的交易成本。
綜上所述,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機關工作質量的重要標準,也是決定行政機關能否真正貫徹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環節。高效便利原則是對行政活動效率的要求,因為壹個“好”的政府應該是既合法又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