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基本條款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目前的核心規定如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這壹條款仍然沒有明確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中的“工資”包含了什麽,問題由此而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進行了界定: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我註意到很多業內人士得出了以下觀點:這壹條有壹個隱含的意思,就是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應當支付的工資,而不是實際工資。問題由此延伸。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但是謬論在網上傳播,導致很多勞資糾紛!到期工資不等於應付工資,這本來就是壹個毋庸置疑的法律問題!然而,這真的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其實如果妳不懂工資表,沒見過幾百種各種各樣的工資表,恐怕很難處理這個問題。看了以上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經濟補償金是按照應得工資計算的,而不是基本工資和應付工資。至於該發的工資是否實際發放,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