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獄中服刑的人,只要在獄中表現良好,就可以減刑。國家對這類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積極改造的人會有幫助。但具體的減句方式會有壹些差異,但大部分都可以用積分來減,實用性很高。根據《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3]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減刑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罪犯,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減刑是國家有關部門對罪犯的壹種切實可行的激勵措施,有利於維護罪犯的管理秩序,對監獄的風氣有積極的作用。因此,這類問題的解決不僅與監獄環境有關,更重要的是對犯人的心理關懷極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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