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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抗辯權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以同時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的設立,使當事人能夠在合法的情況下反對對方的主張,使當事人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時,行使辯護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前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另壹方當事人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擴展數據:

特點:

民法上的抗辯權有很多,如同時抗辯權、履行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後抗辯權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壹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以功能劃分,可以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是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是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被支配的客體。

形成權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本身,而抗辯權的客體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功能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壹種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不能實現。

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物權、債權等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則不能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民法中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而壹旦產生人身請求權,任何法律都不能附加條件限制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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