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保障措施,是壹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並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壹種處罰方式,本質上是壹種行政處分。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普通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依據不壹樣。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刑事拘留的;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規采取行政拘留。
3.不同的適用對象
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適用於有普通違法行為的人。罪與非罪是有界限的。
4.不同的拘留期
普通現行犯、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20天。
行政處罰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追加罰款。加處罰是指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幅度,具體為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追加罰款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收取的罰款,屬於強制執行處罰的範疇,不是行政處罰。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當場查封,任何人不得轉移或者處分。查封是指將被處罰人的財產轉移到他處,並予以扣押,以防止被處罰人占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等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拍賣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支付罰款。被處罰人在銀行、信用社有存款賬戶的,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劃撥、凍結存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絕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三條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看守所應當憑作出拘留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以下簡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民法院拘留決定書、拘留審查決定書、恢復拘留決定書、遣送決定書、遣送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收押被拘留人員。
異地羈押的,看守所應當憑羈押決定機關的羈押決定文書、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和主管看守所的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對被羈押人實施羈押。看守所異地羈押辦案機關臨時羈押被羈押人的,應當經負責看守所的公安機關批準,憑羈押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關羈押證明予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