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從根本上消除恐怖主義根源創造條件。通過促進經濟發展,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安定團結,可以減少和遏制恐怖主義意識形態的產生和蔓延。
二是加強反恐立法,為防範、打擊和制止各種恐怖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001 19年2月29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將許多恐怖行為列為刑事犯罪,並增加了壹批與恐怖犯罪有關的新罪名。
三是不斷加強反恐能力建設。中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跨部門合作機制,在公安部設立了專門的反恐機構,加強防範措施,防範恐怖襲擊。此外,許多執法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也制定了處置方案,完善了反恐指揮系統,加強了反恐隊伍建設,加強了反恐演練,確保壹旦發生恐怖襲擊,能夠高效處置。
四是加強危險品管控。立法機關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並頒布了壹批有關危險品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生物和化學物質的管理和控制。同時,加強海關、出入境、邊防的檢查管控,防止危險品從境外流入。
第五,加強群眾反恐宣傳教育。恐怖活動猖獗的地區,在日常工作中以各種形式動員、發動和依靠群眾,提高群眾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的意識,調動廣大群眾參與反恐鬥爭的積極性,防止不滿的社會成員建立恐怖組織、極端組織,遏制恐怖行為的發生。
第六,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恐怖活動。各級執法機關對涉恐案件線索進行了嚴肅查處。對於已經發生的暴力恐怖犯罪,執法部門認真開展調查,及時取證,依法打擊。5438年6月+2003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布了第壹批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名單,宣布東突伊斯蘭運動、東突解放組織、世界維吾爾青年代表大會和東突信息中心為恐怖組織,並以東突伊斯蘭運動為龍頭。
第七,努力切斷恐怖分子的資金來源。中國認真履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頒布了壹系列反洗錢法律法規,建立了全新的防範恐怖融資體系,加強了對恐怖融資的監管,防止了恐怖組織的洗錢活動,切斷了恐怖分子的資金來源。
第八,加強國際反恐合作。中國加強與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反恐合作。作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中國與該組織成員國締結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成立了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機構,有效開展反恐合作。中國與東盟積極開展反恐磋商與交流,舉辦反恐理論研討會。中國和歐盟也開始舉辦國際反恐論壇,討論反恐的理論和實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