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其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未轉移車輛所有權,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和移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的批復》(法釋[1999]第13號)和《關於買受人利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出賣人因交通事故保留車輛所有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 以及《關於連環購車原所有人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責任的批復》([2000]民字第32號)等三個司法解釋都包含了車輛所有權未轉移不影響合同效力和產權轉移(即車輛已實際交付)的精神。 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主要根據壹般合同效力的條件來確定。只要買賣雙方達成壹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就生效。車輛轉移登記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物權變動的要件。是否辦理轉移登記,影響標的物是否依法轉移,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了車輛變更登記,屬於行政法規性質,以管理車輛為目的,不同於當事人之間成立的車輛買賣合同。也就是說,車輛買賣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未辦理轉移登記的買賣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以行政法規進行調整,不能以此來否定車輛買賣合同的效力。可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是機動車交易行為生效的必然要求。因此,只要車輛交易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上沒有其他規定,即使車輛沒有登記,也不影響車輛交易合同的效力。所有權的轉移不受車輛所有權轉移失敗的影響。所謂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車輛本質上是動產,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必須通過登記過戶的方式交付。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所有權自財產交付時起轉移。顯然,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動產買賣合同的財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車輛買賣是民事法律行為,而車輛登記過戶是行政行為,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因此,車輛買賣從交付時起就發生了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登記和所有權轉移是車輛交付的必要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中的登記和所有權轉移是指所有權人的變更和車輛登記的變更,而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將車輛變更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壹談是沒有根據的。總之,在車輛買賣中強制轉讓所有權,但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民事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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