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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1。醫療費用是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

2.誤工費是誤工費乘以收入標準。

3.住院夥食補助費是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住院時間的標準。

4.護送費。

5 .傷殘生活補助費是傷殘等級乘以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再乘以賠償期限。

6.殘疾設備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8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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