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處罰做出後多久?
雖然行政處罰這個話題大家都很熟悉,但總有壹種神秘的感覺,就是有違反行政案件的人來詢問具體情況。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相關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代表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金錢義務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錢義務的數額。”
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提醒時間的詳細說明如上。其實行政處罰提醒時間並不需要很長時間,但是期間需要妳自己準備好細節和資料,以免給大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