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是指直接受犯罪行為影響的特定的人或物。從類型上看,犯罪對象包括客體和人體。物是指壹切具有價值和所有權的東西,如金錢、物品等。按所有制可分為國有、集體、混合和個人所有制。按其存在形式可分為貨幣、實物、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和不動產。人體是指主要受犯罪行為影響的人體,如對其生命、健康、名譽和安寧的損害或脅迫。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區別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而不是犯罪客體。犯罪對象本身不是社會關系,而是具體的對象或特定的人。犯罪客體只能通過行為所體現的犯罪客體來確定行為構成什麽罪。比如同樣是盜竊枕木。甲盜竊備用軌枕,乙盜竊使用中的軌枕,所以前者只構成盜竊罪,後者構成破壞交通設備罪。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重要要件,而犯罪客體並不壹定是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偽造證件罪,必須有偽造的證件,否則不可能構成本罪。但是,和偷越國境罪壹樣,沒有犯罪對象可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沒有對象。
3.任何犯罪都會傷害犯罪客體,但犯罪客體不壹定會受到損害。比如電視機被盜,侵犯了物主對電視機的所有權,但電視機本身不壹定受損。相反,小偷總是要先保護好電視機,然後才能把它賣掉或用於自己的目的。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客體不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是按照犯罪對象分類的,但不能按照犯罪對象分類。因為同壹對象可能屬於不同類型的犯罪。比如盜竊、詐騙,都是公共財產,都是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是貪汙賄賂罪。因為它不僅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可見,犯罪客體不能作為犯罪分類的依據和標準。
綜上所述,犯罪客體是指直接受犯罪行為影響的特定的人或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