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壹旦啟動執行程序,就可以凍結個人的所有國內銀行賬戶。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依照執行通知書應當履行的財產。
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法院可以凍結賬戶嗎?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才能要求銀行凍結其賬戶。凍結期最長為6個月,到期後自動解除凍結。根本沒有解凍期。只要到了執法部門要求的凍結期或者收到解凍通知,銀行就會立即解凍,沒有任何時間。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能是收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賬戶。原要求凍結的執法機關將加蓋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負責人簽字的《凍結通知書》提交給銀行,銀行收到後立即解凍。1,可以申請訴前保全,然後在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常州進行保全需要提供壹定比例的現金擔保。詳情請咨詢受理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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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對方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