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時間為收到判決書的次日。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送達。壹審判決送達後,有15天的上訴期。上訴期後未上訴的,判決生效;二審判決壹經作出即生效。詳情如下:
1.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待上訴期間確定;
2.上訴期間無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次日生效。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期滿日;
3.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日,第十壹日為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在上訴期間,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的效力將始終處於未決狀態。
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需要依法懲處犯罪嫌疑人。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比如無責任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公務而實施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再比如盜竊不符合當地盜竊罪刑事立案標準,這個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非法律規定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審判備案和執行備案如下:
1.立案審理的目的是對有爭議的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2.立案執行是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不履行,法院根據判決,應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或自行執行。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天,第十壹天為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在上訴期間,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的效力將始終處於未決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