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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中必須記錄的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1)表示“查”字。這是為了確定票據的性質,便於當事人識別,確定其權利義務。

(2)無條件支付委托。委托無條件付款是指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意思表示。壹般來說,無條件付款的委托已經提前印在支票上,如“請從我的賬戶支付上述款項”。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不需要在支票上寫其他意思相同的文字。

(3)確定的金額。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記載壹定金額時,應當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並且兩者必須壹致。如果兩者不壹致,或者票據金額發生了變化,則票據無效。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否則為空白支票;付款人不會付款。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的名稱是指接受委托,無條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

(5)發行日期。它表示出票人簽發支票的日期,必須記錄在支票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日期不能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匯票載明的出票日期發生變更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對該匯票付款;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

(6)出票人簽名。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出票人為單位的,應當是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加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印章;出票人為個人時,應按照個人在銀行預留的簽名簽名或蓋章。出票人在支票上加蓋公章而不是銀行預留印鑒的,出票人還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五條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壹)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六)出票人簽名蓋章;

(7)異地支票票面右下角必須記錄12位的銀行機構代碼,同城為6位。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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