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判刑:
1.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這種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會被處理。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他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所以是特殊主體。具體來說,它包括:
(1)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和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的便利,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成為本罪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普通職工、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包括合同工、臨時工,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僅因提供服務而未建立勞動關系而獲得報酬的員工,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員工,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占罪的證據: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及營業執照、上級部門批準文件等能夠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單位員工的身份證明,如任命書、聘用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員工簡歷、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嫌疑人侵占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和數額認定的依據。如發票、單據、銀行取款憑條、轉賬憑條、財務賬冊賬頁等涉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職務侵占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